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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礼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礼诉被告李**民间借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礼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我借现金70000元整,并书写有借条。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因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石礼借款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被告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借原告石礼现金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义务返还。对原告石礼要求被告李**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礼人民币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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