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华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向原告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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