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与被告岳**、张**、孙**、太平**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做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征收275元,由原告杨*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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