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限公司与被告张**、河南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亚**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亚**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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