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晟**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正**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杨*可与张**、孙**、太平**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亚**限公司与被告张**、河南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姬麦放与上诉人河**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褚**与王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力加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张**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麦放与河南省**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