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签订合同时,被告欠原告车款90000元,并约定十五日内付清,但至今被告也未支付该90000元车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款90000元及自2015年4月10日至法院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