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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省**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河南**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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