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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伯党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伯党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民权县伯党乡人民政府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原告王某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94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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