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亚丽诉被告王**、杜*、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杜*承担,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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