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德会与士志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士志中、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士志中、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士志中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0年5月18日、2011年2月18日、2011年9月1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0000元,三次借款时双方均口头约定利息为二分直至还清本金。截止2013年10月被告士志中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每月5200元),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士志中无故停止支付利息,原告便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26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及利息被告无故拒绝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3年11月份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三张,证明被告士志中分三次向原告借现金共计260000元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程德会提交的证据经综合分析,认为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2011年2月18日、2011年9月18日被告士志中分三次为原告出具借条三张,载明“证明今借到程德会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士志中2010年5月18日”、“借条今借到程德会现金玖万元整(90000.00)借款人士志中2011年2月18日”“借条今借到程德会现金柒万元整(70000.00)借款人士志中2011年9月18日”。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以上欠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期偿还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欠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利息的证据,且借条上也没注明支付利息的约定,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士志中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士志中、被告张改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德会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由被告士志中、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