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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诉称,被告原系郑州煤机厂工人,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多年,无正常的工资收入(2013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8月通过互联网相识。认识不久后,被告主动搬进原告位于郑州**干休所的家中居住(房产系原告父亲)。又没多久,被告又以偿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手中没钱,被告就提出提取原告公积金来还款。由于提取公积金有法律规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购房方可办理提款手续,所以为了领取公积金,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河南**有限公司支付公积金50000元,用以偿还被告在该公司购房的尾款,2013年8月16日原告又向被告转账6600元用于被告装修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有退休工资,但在家从来不出一分钱,反而每月向原告索要500元零花钱(从2015年5月上升至1200元),也没有尽到家庭主妇应尽的义务。婚后被告还多次挑拨原告的父子关系,致使父子感情不和,原告与兄弟姐妹之间也不断因为小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近来原告的老父亲因为被告在家不断滋事,突发脑梗病住院,现已不能自理,丧失语言功能,但被告仍不罢休,经常在医院闹事,影响老人的正常治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现原、被告分居多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个人公积金50000元,现金6600元,共计56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主张其和被告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但未提供该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原、被告均系再婚,但是婚后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正是生活上需要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年龄。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邓*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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