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高**管理委员会与哈尔滨高**外贸易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哈尔滨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不服洛阳**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1996)洛执字第4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该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高新区管委会与申请执行人洛阳白**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马集团)于2015年3月30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白马集团案件执行款七百五十万元,白马集团放弃本案其他权利请求,并同意对本案的全部执行事宜终结;二、高新区管委会撤回对本案的复议申请;三、向洛**院交纳的执行费由白马集团承担;四、双方同意本案执行终结。双方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后,高新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新区管委会与白马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哈尔滨高**管理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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