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25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