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闫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豫**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闫昌华未能履行,权利人王**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查明,诉讼中查封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南“和谐湾小区”2号楼的房产被私自销售,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闫昌华名下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告闫昌华涉嫌合同诈骗、商丘**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商丘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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