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民权德商村**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张某某、钱某某、金*、李*、张**、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民权德商村**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张某某、钱某某、金*、李*、张**、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德商村**限公司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27日分别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合同并且请求被告河南**限公司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0日利息为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民权德商村**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民权德商村**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3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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