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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于2014年8月22日向卧**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孙**造成的修补损失14113.44元,诉讼费用由李*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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