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于2014年8月22日向卧**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孙**造成的修补损失14113.44元,诉讼费用由李*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