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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与李*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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