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兰考**作社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考**作社与董**、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朋诉被告蔡**、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红诉被告蔡**、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诉被告蔡**、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新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与曾怀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余**、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于延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