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房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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