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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锦犯窝藏罪一案

审理经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束*犯窝藏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束*及其辩护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原周**利局局长束**(另案处理)因涉嫌贪污、贿赂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并立为网上逃犯后,被告人束*(束**之弟)多次与束**电话联系,并亲自驾车送束**去武汉、郑州等地,为束**逃跑提供帮助。2011年6月15日侦查人员在郑州将束*抓获。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束子成受贿一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侦查,2011年6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此案正在侦查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束锦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束子成讯问笔录、证人张**、邓XX证言,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束子成一案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束子成及束锦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锦明知其哥束子成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成为犯罪嫌疑人,仍然为其提供条件帮助其逃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出于亲情所致,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束锦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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