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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