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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侯**、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外墙漆总价值284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8416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28416元不属实。我只认一个20000元和4252元的条,另一个4164元的欠条不是其出具的,可以进行鉴定。且没有约定利息。还欠款时还应扣五桶的油漆款,该款一年半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多次在原告黄**处购买油漆等,并出具欠条及签字单据,内容为:“欠条今欠黄**外墙漆款贰万元整(20000.00)陈**2007年2月1日。”“2007年3月8日黄漆4桶、兰漆2桶陈**2700;3月15日黄漆1桶、兰漆1桶李超陈**900;3月17日欠现金陆拾五元(65元)陈**砂带2米李超30;4月9日黄漆1桶陈**450;拉门线87,5;钢材扣加20。4252”“欠条欠黄**2814元、1350元。共4164元。2009年5月4日陈**”。被告陈**对原告出示的20000元欠条及4252元的单据无异议。对2009年5月4日出具的4164元的欠条提出异议,认为该欠条不是其出具的,并要求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单据三张,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购买原告黄**油漆,共欠原告货款24252元,有被告本人书写的欠条为凭,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无异议。原告黄**要求被告陈**支付利息(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准许。原告所诉被告2009年5月4日出具4164元的欠条,被告予以否认,辩称不是其出具,并同意申请进行鉴定,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申请,原告就此争议欠款4164元的单据提出撤回,另行主张其权利,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欠款时还应扣五桶的油漆款,该款一年半还清,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黄**要求被告陈**支付拖欠的油漆款2425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漆款24252元。并从原告黄**起诉之日(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黄**承担50元,由被告陈**承担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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