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周**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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