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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王**、王*、王**申请宣告杨*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王**、王*、王**申请宣告杨*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杨**、王**、王*、王**称: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杨**兄妹关系,申请人王**、王*与被申请人杨**母子关系,申请人王**系被申请人杨*之公爹。申请人王**之子王**(申请人王**、王*之父)于2006年5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王**、王*的母亲杨*伤心过度,患××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杨*失踪。

申请人杨**、王**、王*、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1、白**出所注销证明,证明王**于2006年5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户口已注销。2、白集**委会证明,证明王**与2006年5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杨*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白**出所在证明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本院通过调查杨*的邻居朱**、王**、崔**和白集镇新村行政村支书王**、郸城县钱店镇杨寨行政村主任张**,均证明杨*自2012年6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

本院查明

经查,杨*,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白集镇新村行政村新村000号,身份证号××。杨*与申请人杨*敬系兄妹关系,与申请人王**、王**母子关系,系申请人王**之儿媳。申请人王**之子王**(申请人王**、王*之父)于2006年5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王**、王*的母亲杨*因受到刺激,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自2012年6月外出下落不明,已长达3年之久,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杨**作为杨*的哥哥,申请人王**、王*作为杨*的儿子,申请人王**作为杨*的公爹,申请宣告杨*失踪,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杨*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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