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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领诉刘**、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领诉被告刘**、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领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领诉称,2014年3月,其给被告刘**、付**运送商砼,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54875元未支付。被告刘**、付**向原告贺领出具欠条,并保证过段时间结清剩余货款。后经原告贺领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刘**和付**系合法夫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4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贺*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贺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张。证明目的:1、证明原告贺领的诉讼主体适格。2、证明被告刘**欠款属实。

被告辩称

被告付**对原告贺领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付冬梅辩称,欠原告贺领的货款属实,愿意还款,但由于经济暂时困难,需要慢慢还。

被告付冬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刘**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通过庭审,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刘**、付**向原告贺领购买商砼,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54875元未支付。2014年3月23日,被告刘**、付**向原告贺领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老城商砼费伍*肆仟捌佰柒拾伍**¥54875元,二十日内付清。”,并由被告刘**在欠条上签字。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被告付**认可,并有被告刘**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贺*已向被告刘**、付**运送商砼,二被告依约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贺*请求被告刘**、付**支付剩余货款54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付冬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贺领的货款54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元,财产保全费569元,由被告刘**、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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