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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孙**因与被上诉人王*、唐**、王**、张*、李**、河南振**限公司、许昌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孙**又于2016年3月2日以因个人原因不能缴纳上诉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孙**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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