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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与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郜**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郜**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提交的证据即《医疗美容旅游代理协议》的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该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形成;(二)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郜**在原一、二审期间提交的三份证据,其中一份为外文资料,并未附中文译本,另外两份为郜**与瑞士**限公司签订的《医疗美容旅游代理协议》和瑞士**限公司的《声明》,该两份证据并不显示签订地点,原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郜**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郜风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郜风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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