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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高进军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进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16年3月11日,本院按照上诉人高进军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3月14因拒收退回。该邮件退回后,本院又按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电话通知其开庭时间,电话语音提示该号为空号,无法通知到其本人。综上所述,应视为本院按照邮寄方式依法向上诉人高进军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高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诉人高进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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