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刘**、王**、高**、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8元,减半收取8104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12124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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