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康**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永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上诉人永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