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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电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业公司(变更后名称为国网河南**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孟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2月11日作出孟劳人仲案字(2014)001号仲裁裁决书,对以上之裁决,如有不服的,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理查明,孟劳人仲案字(2014)001号仲裁裁决书,孟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送达,原告收到后,在15日内没有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业公司(国网河南**电公司)的起诉。

一审原告诉称

国网河南**电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我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孟津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根据孟津县人民法院的程序释*和指引,向上级法院按撤销程序立案,且上级法院予以受理,因此,第一,如果本案确实不属申请撤销案件,应当起诉解决,那么我方已经在规定期限内递交起诉书,至于当时未办理立案手续,不是我方原因,我方起诉的法律效果仍然存在。第二,我方是根据法院主管部门的指引进行诉讼活动的,在全部诉讼活动中,作为当事人,上诉人丝毫不怀疑立案及审理法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上诉人认为造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实际认识和执行的混乱,但由被动执行的当事人承担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有失公正。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孟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孟劳人仲案字(2014)00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对以上之裁决,如有不服的,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收到该裁定书。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主张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孟**民法院主张了权利,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孟**民法院裁定“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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