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于2014年经过仲裁后向河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延津**有限公司支付杨**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5000元。经过审理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延津**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原审对杨**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