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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设与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为与被告黄建设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翟**及委托代理人张**,被黄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女儿黄**出生。2010年12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9月17日生育次女黄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爱赌,原告一旦劝阻,就会招来被告的毒打。原、被告属再婚,被告不准原告去前*家看儿子。自从有了二女儿,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加冷酷,原、被告的婚姻已是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黄**有被告抚养,次女黄某某有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被告打原告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一女黄**。2010年12月28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2011年9月17日生育次女黄某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予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要求与被告黄建设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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