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所元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德科、被上诉人曾所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