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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韬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段**、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称:原告没有进行过任何房屋交易行为,名下不应有合同备案,可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在被告处查询到其名下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被告的登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桦公司)的人曾以原告的名义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经郑州**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同时楠桦公司因涉及合同诈骗,相关负责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告办理的编号为0219609的合同备案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登记的合同编号为0219609的合同备案。

原告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郑州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2、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各一份;3、判决书三份;4、房屋所有权证书。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辩称:1、合同备案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2、原告也不是今年才知道备案的存在的,早在2009年交通银行起诉原告和楠**司的时候,原告就知道这个合同备案,所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3、合同备案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也愿意同原告协调解决,根据被告代理人的了解,原告备案不能解除的原因是解除备案需要共同申请,以及该处房屋存在抵押等问题,所以我们建议原告向房管局的相关部门申请解决这些问题,我相信房管局可以解决。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杜**诉房管局的一二审裁定书及上诉状;2、王冠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3、郭**《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性质分析》;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其第十条第一款证明企业和买房人应办理登记备案,我国关于合同备案仅有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5、房地产抵押登记表。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章*对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我国不是判例法,该判例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对证据2、3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这些只是个人观点,不是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被告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证据5、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与楠**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已经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依据该合同所设定的抵押,也应当是无效的,作为被告应当主动撤销一切违法备案的行为。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章*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买卖合同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说法有异议,该合同是在我局备案之后才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贷款合同无法确认;对证据3、三份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认为撤销备案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该房产证和原告备案合同房产不是同一处房产。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与本案五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3年2月7日,章*在楠**司的授意下与楠**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219609)。合同载明:章*购买楠**司位于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幢西A单元10层1006号房,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2003年2月28日,交通银**大街支行与章*签订了郑**2003年房贷字003084号《交通**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楠**司作为保证人。同日交通银**大街支行与章*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房贷字第003084号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交通银**大街支行向楠**司划转390000元,截止2009年6月10日楠**司归还贷款6009.45元,剩余本金为383990.55元。后交通银**大街支行起诉章*、楠**司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作出(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楠**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章*签订虚假购房合同,与交通银**大街支行签订虚假按揭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构成欺诈,认定涉案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楠**司赔偿交**行西大街支行损失,章*不承担责任。2015年8月17日,章*查询郑州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综合系统,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权利人章*,权证号码(合同号)0219609,业务细项名称本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建筑面积162.05,房屋用途成套住宅,状态当前。章*认为编号为0219609的合同备案违反法律规定,应于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撤销被告登记的合同编号为0219609的合同备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07年7月9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郑州市**道办事处颁发了产权证号为0701044437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显示房屋坐落: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A单元10层1006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备案是房地产管理机关规制开发商行为的一种管理措施,不对当事人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做出的被诉备案行为对原告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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