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河**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余额1077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105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