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有限公司与中铁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余额1875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18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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