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695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剩余6953.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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