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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坊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豫法立*再申字第1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街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许镇江,崔**的委托代理人涂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08年9月4日,老**公司向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老**公司与崔**于2006年6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但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崔**支付违约金14136.46元。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3月23日,老**公司收到宋**的购房定金5000元,并向宋**出具了购房定金收据。2006年6月29日,老**公司与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D06049217),约定:崔**购买老**公司位于郑*新区东风东路南、纵贯十五路西、横贯八路北12幢东1单元5层东户房,总金额497464元;崔**在2006年7月10日一次付清;崔**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老**公司解除合同的,崔**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老**公司支付违约金。老**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崔**在合同上签名。2006年7月11日,老**公司将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郑**地产管理局郑*新区直属分局进行了备案,《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载明:崔**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06年7月31日,崔**向郑州市郑*新区管理委员会申报购房契税,并缴纳契税9949元。2010年5月12日,该院根据崔**的申请,从郑州市郑*新区管理委员会契税管理所调取了2006年7月29日老**公司向崔**出具的编号为00184422的购房发票和编号为D06049217的《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的复印件,该购房发票复印件载明,崔**支付房款497464元。

2007年6月17日河南**有限公司汪**向崔**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原借宋**伍拾万元现金,现同意宋**把债权转让给崔**,承诺人同意用老街坊公司所欠的工程款抵债,用老街坊公司在郑州东风东路的房屋(即12号楼东1单元5层东户三室二厅,面积140.36平方米,价款497464元)抵债,承诺人保证三个月内给崔**办完房屋过户手续。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驳回老街坊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老街坊公司负担。老街坊公司不服,向郑州**民法院上诉。郑州**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老街坊公司负担。老街坊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郑州**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郑**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老街坊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诉称,1、起诉不超诉讼时效。2007年5月16日,老街坊公司向崔**邮寄《入户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崔**补足房款。2、原审对发票的真实性未予审查,不应依据已经缴纳契税而认定崔**已经支付购房款。3、抵账关系不存在。老街坊公司与汪**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汪**给崔**出具的承诺书上没有老街坊公司的签章。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诉人崔**答辩称,1、老街坊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诉讼时效。2、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经抵账而形成的,不欠老街坊公司任何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187号、(2011)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及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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