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杨*、王**、裴**、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杨*、王**、裴**、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5元,由平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