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杨*、王**、裴**、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5元,由平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