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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叶**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叶*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周*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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