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杜*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