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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姚清泉,高有申,陈**,王**,唐**,刘*,魏书会,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姚清泉,高有申,陈**,王**,唐**,刘*,魏书会,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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