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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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