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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