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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