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巧玲防水材料商行与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巧玲防水材料商行与上诉人张**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巧玲防水材料商行与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巧玲防水材料商行与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