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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诉被告商丘金**有限公司、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商丘金**有限公司、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商丘金**有限公司、丁*、陈**五百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侯**位于睢阳区凯旋路西文化路南抽纱集团综合楼北单元3层的房产和宋**位于睢**工贸路北侧中州路西的房产作为担保。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2)字第C003773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0058966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商丘金**有限公司、丁*、陈**五百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作为担保的侯**的商丘市房权证(2002)字第C003773号房产、宋**的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0058966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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