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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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