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张**与洛阳**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黄*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冠**限公司诉被告河**管理局、第三人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