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诉讼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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