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三**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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