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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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